《三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于2023年12月21日经八届三亚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示范带动经济社会各领域高质量发展,增强城市竞争力,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有关法律、规章、标准,结合三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亚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三亚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市最高质量荣誉,授予本市在制造业、服务业、工程建筑业、农业、教育业等领域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三亚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组织或在文化、社会、生态、管理和服务等领域出现并已建设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能体现当前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大项目所在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的原则。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最新版本。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原则上每2年评定1次,按照表彰奖励相关规定申报审批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对获奖组织或项目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或项目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财政全额拨款的获奖组织只颁发奖杯和证书,不发放奖金。
第六条 每届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或项目总数不超过4个,申报组织或项目未达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长质量奖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活动,相关评审管理实施细则依据本办法制定。
第八条 为保障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三亚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具体工作由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企业管理者、行业代表等质量专家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联系质量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担任,其他成员由市评审办提出名单,报评审委员会主任审定。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解决市长质量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实施细则、评定标准、工作程序及其他相关管理制度等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和评审工作的跟踪研究;
(三)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申报,组织专家评审、公示、上报以及宣传推广工作;
(四)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调查、核实申报组织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监督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五)汇总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市长质量奖各专家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市长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
第十二条 市评审办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等组织在市长质量奖评审中的作用。
(二)认线《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积极实施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者社会贡献。营利性组织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三亚同行业领先地位;非营利性组织,其社会贡献位居三亚同行业前列,并获业务主管(指导)部门或登记管理部门推荐;
(三)建立健全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四)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近3年内无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政策法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良记录。
(一)申请单位为项目所有者,应为在三亚市行政区域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且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
(二)项目应当建设完成并运行实施满1年以上,服务于本市文化、社会、生态、管理和服务等领域经济社会发展;
(三)项目应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和示范性,有应用推广价值,获得市级政府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
第十五条 以项目名义申报的,每个项目仅能申报一次市长质量奖,不得重复申报。已经获得往届市长质量奖奖项的组织,自获奖之日起5年后才能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 市评审办发出申报市长质量奖的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受理当届市长质量奖的申请。
第十七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或项目,坚持自愿申请的原则,按照当届市长质量奖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审核、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到市评审办。
第十八条 市评审办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组织或项目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确定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或项目名单。
第十九条 市评审办组织专家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或项目的申报资料进行资料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按照评分高低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环节的组织或项目名单。
第二十条 市评审办组织专家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或项目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综合资料评审报告和现场评审报告,确定入围组织或项目名单。
第二十一条 市评审办将入围组织或项目的申报材料、资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等汇总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经评审委员会审议后,投票产生市长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
第二十二条 市评审办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或网站上对市长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收到反映的有关问题,由市评审办组织调查核实,查实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取消资格。
第二十三条 通过公示的拟获奖组织或项目,由市评审办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市评审办会同有关部门,有计划的在重点行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以及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领域推行市长质量奖标杆示范工程,积极宣传、推广获奖组织或项目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二十五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广大员工的质量管理主人翁精神,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努力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积极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活动,发挥先进示范作用,带动社会各行业全面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 评审市长质量奖,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市长质量奖奖金、评定管理和推广费用由市财政统一安排,列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年度工作预算。经费收支管理情况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质量管理经验的宣传推广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或项目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取消其5年内申报市长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授奖的,由市评审办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追缴奖金,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筹管理,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三十条 获奖组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评审办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一)发生重大质量、环境污染事故的,被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或被“一票否决”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第三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使用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长质量奖标志、奖杯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保守申请人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与申报组织存在利害关系的,评审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对违反评审纪律的,取消评审资格,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主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获奖组织有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情形的,应及时通报市评审办。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