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9年9月15日至2019年9月17日原告刘某在被告某酒店办理了入住手续。
2、2019年9月16日,案外人陈某(刘某前妻,已于2019年6月办理离婚登记)对被称其为“原告妻子”,要求被告打开原告入住的房间,让其进入休息。随后,案外人陈某又以“丢失项链”为由要求被告调取视频监控让其查看。因此,案外人陈某乘机对房间的状态进行拍照和对有原告的监控画面进行了录像。
4、因案外人陈某将原告开房的照片发到微信朋友圈后,致使该事件被原告的工作单位知悉,原告单位以原告作为公司高管,因个人不良行为,对公司形象造成严重损害为由,对原告作出开除及取消年终分红股份处理。
5、原告起诉被告,称被告侵犯其隐私权,要求被告对原告进行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1、被告广州某公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某书面赔礼道歉。
2、被告广州某公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刘某赔偿精神抚慰金15000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原告办理入住被告经营的公寓,双方形成了消费合同的法律关系。为此,被告应依法对原告的隐私进行保护,对原告入住的信息及行踪应做到谨慎地保密,以免被他人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本案中,被告在案外人谎称其为“原告的妻子”时,在未认真核实或者经原告准许的情况下,便让案外人进入原告入住的房间;以及轻信案外人“丢失项链”,即让其查看了监控视频,以便让案外人有机获取、收集到原告入住的行踪,为案外人将收集到的照片和视频发到朋友圈提供了机会,使他人得到原告不愿被他人知悉的个人不利信息。
纵观被告的行为构成,一从主观上看,由于被告存在严重过失行为,未做到谨慎处理,故存在主观过错;二客观上亦存在违法的行为,即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便打开原告入住的房间给案外人查看,原告的安宁状态受到侵犯。另因被告的过失导致监控视频画面被案外人非法获取,被告的行为不恰当,也不合法,首先案外人不是登记入住被告公司的客户,即使案外人称丢失了物品,视频监控也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调取,以免被他人非法利用;三损害结果有实际发生,即原告入住被告公司时受到了他人的干扰,其安宁状态已被打破,并受到侵害,对其心灵产生了不必要的干扰和痛苦;四被告过失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最后必须指出的是,如果认为被告的两项行为是“正当的或合理的”,或者认为不构成侵权,那么对以后入住被告公司的客户将造成不可预见的侵害,客户有可能被他人随意知悉、干扰,客户不安宁的事宜会随时发生。从长远来看,有可能鼓励被告以后放弃更高的注意义务和保障客户的生命财产安全,生活秩序将会不健康发展,甚至畸形发展。相反,要求被告承担适当的注意义务,承担一定的责任,更会使类似于被告的经营主体具有高度的保障客户信息安全义务,以规范商事主体依法经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