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案例

典型案例|劳动者应服从用人单位的合理工作安排

时间:2024-09-15 字号

  江苏省高院发布2020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是从2020年度全省法院审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例中筛选而来,并邀请有关专家予以点评,以引导劳动者树立法治观念和规则意识,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用人单位在法治轨道内创新发展、规范经营,共渡难关、共谋发展,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2018年5月,王某被人力公司派遣至X公司工作。2020年初,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王某所在A部门工作量明显下降,但X公司B部门业务量居高不下。鉴于上述情况,X公司于2020年2月21日向A部门包括王某在内的所有员工发送邮件,要求该部门员工临时短期支援B部门工作,并分批次进行岗前培训,邮件同时明确“依然是A部门岗位人员”、“并非是转岗”。王某通过邮件明确拒绝参加该培训。X公司在多次沟通、催促王某参加培训无果的情况下,依照公司规章制度提前结束王某派遣服务期,将其退回至人力公司。随后,人力公司根据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以“王某在工作期间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相关规章制度,被用工单位退回”为由,向王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通知了工会。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定X公司和人力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终结审理后,王某诉至法院。

  用人单位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安排劳动者临时短期支援其他部门的,属于其合理行使用工管理权的范畴,而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安排,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作为劳动的组织者和劳动力的使用者,在劳动关系中享有用工管理权,其中包含“指令权”,指示劳动者按照要求履行劳动义务。由此,劳动者“受指示而劳动”通常成为劳动关系“从属性”的核心判定标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的“指示”内容一般体现在劳动合同的约定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中,但劳动合同的继续性特征决定了劳动合同内容的不充分性,需要在实际履行中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这就为用人单位在特殊情况下指派劳动者完成临时劳动任务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提供了法理基础。

  本案中,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Y公司各部门间业务量发生较大变化,在此情形下公司安排业务量不足岗位的王某等人临时短期支援另一业务量较高的部门工作,并通知其参加相应的岗前培训,符合当时Y公司的经营状况及疫情防控的特殊形势,这既是用人单位作为市场经营主体正常工作所需,也是用工管理权的合理运用,劳动者理应配合和服从。Y公司已通过邮件等形式明确告知王某该临时支援并不是转岗,并且未对其工作时间等作出任何调整。王某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参加培训,Y公司依照其制订的规章制度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合理合法。故法院判决不予支持王某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