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于2003年承包经营浦城县二九四核工业大队职工医院,并盈亏自负。2017年9月浦城县二九四核工业大队职工医院被吴**收购,并更名为浦城县九九医院,吴**担任法人及院长。2016年以来吴**作为该医院实际经营者和管理者,为提高医院业绩,授意医院工作人员,利用患者的医保卡办理住院手续,采取空挂床位、虚开药品等方式,产生较大虚假医疗费用,套取医保资金。从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11月26日,浦城县九九医院共虚开盐酸头孢替安6804支、氨曲南注射液913瓶、硫酸依替米星氯化钠注射液4421瓶、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3782瓶、盐酸多西环素1643支,根据浦城县医保中心提供的头孢替安、氨曲南、硫酸依替米星氯化钠、氧氟沙星氯化钠、盐酸多西环素等五种药品报销后台数据,经鉴定:共骗取医保资金人民币275617元。
被告人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医保资金人民币27561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吴**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的以上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对其提出的被告人吴**是自首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吴**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极悦官方正版官网,结合浦城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决定对被告人吴**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 、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吴**退出的赃款人民币275617元,予以退还南平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浦城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