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叶*于2004年11月5日进入福*妇产医院东院收费处工作。在工作期间,被告人叶*通过冒用医生账号虚开处方,将非医保药物串换成医保项目的方式骗取 医保基金。经市医保中心稽查人员调取被告人叶*入职以来在该院的实际取药处方与医保刷卡进行比对,被告人叶*从2012年2月至2015年5月共有76笔医保刷卡明细与实际取药处方内容不符。经统计,被告人叶*涉案金额达6526.14元。该笔款项已被福*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拒付给福*福*妇产医院东院。
被告人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共财物达人民币6526.1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