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陈某因痔疮复发至海门某医院肛肠科就诊。经诊断,医生认为其痔疮创口目前已愈合,但建议其一周后进行肠镜检查。后陈某在做肠镜检查时,出现了肠穿孔出血症状,因未能即时确诊,医院遂建议其住院治疗,遭陈某及家属拒绝。当晚,医院工作人员两次上门劝说陈某住院,后陈某被诊断为消化道穿孔,医院对其采取了结肠穿孔修补等手术。2022年7月,经多次住院治疗,陈某治愈出院。
2023年7月,陈某以医院在肠镜检查时操作失误造成其肠穿孔,且未及时承认发生了医疗事故,导致其耽误就医为由,将医院诉至海门法院。审理中,陈某提出医院工作人员在第二次上门劝说其住院时,曾亲口承认医生操作失误导致其肠穿孔出血,现医院否认存在医疗事故,故要求被告提供当晚拍摄的视频资料。
为查明案件事实,海门法院依职权启动了鉴定程序,委托鉴定机构就医院在陈某的诊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等进行鉴定。后因陈某对鉴定材料有异议,不同意医院提交的病历资料作为鉴定依据,拒不配合,致使鉴定程序无法进行,鉴定机构终止了该案的鉴定工作。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肠镜检查回家后,医院上门劝说过程有视频及录音资料,此时双方已经发生争议,该视频及录音资料虽非治疗经过的记载,但可以反映整个诊疗过程中双方争议及可以确认的部分事实,医院应当妥善保管相应的视频及录音资料,现医院未能妥善保管致使相关资料灭失、无法提供,存在过错。
医院在诊疗过程中,陈某签字的知情同意书中已经载明肠镜实施过程中存在肠穿孔的风险,故陈某肠穿孔后,应当通过司法鉴定程序确定医院的过错程度。根据陈某病历的记载,处置处已经载明有肠穿孔可能,此时陈某拒绝住院治疗,其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扩大损害应当作为判断医院诊疗过错的程度在鉴定时予以参考;医院的病历记载虽有不实,但陈某已经提出具体异议,法院亦对此进行了释明,在此情形下,陈某仍然不同意鉴定,致使鉴定退回,对于医院的具体过错及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无法通过鉴定予以明确,陈某对此亦具有过错。
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由医院对陈某的各项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陈某虽举证了医院病档资料记载存在不一情形,但涉及医学专业性问题查明,应委托医疗损害鉴定予以判断。经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后,陈某拒不配合,致使鉴定程序无法进行而终止,对于医院的具体过错及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无法通过鉴定予以明确,陈某对此具有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音(视)频资料是反映诊疗过程的重要证据之一,发生医患纠纷后,医院往往容易忽视该部分证据的留存或在患者要求保存相关音(视)频资料时未及时留存。在诉讼过程中,如医方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即可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该案中,医院两次至陈某家中要求陈某住院救治并采取了录音录像,该音(视)频资料可以反映整个诊疗过程中双方争议及可以确认的部分事实,医院未能妥善保管致使相关资料灭失、无法提供,其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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