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每个人的健康和生命,能否保障食品安全,让人吃得健康、吃得安全,对老百姓来说是“天大的事”。 自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以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敢于担当尽责,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注重“查处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方”的综合效应,查办了一批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含量超标等食品安全领域违法案件,现选取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2024年6月13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堂厨房灶台上使用的恒顺陈醋(生产企业: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标明生产日期,已开封使用。经查,涉案恒顺陈醋于2023年12月6日购进,因用于制作单位老师的工作餐,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的规定。2024年8月13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恒顺陈醋”、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调味品标签上缺少生产日期信息,消费者无法对该食品的安全性作出判断,存在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强对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学校(幼儿园)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把食品安全关,全力守护校园师生饮食安全。
2024年5月24日,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余高新区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2024年7月24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对于免疫力较弱的人群有着较大健康风险。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将加大对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包装饮用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行为,压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群众喝上“放心水”。
渝水区站前西路延伸段某购物中心经营黄曲霉毒素B1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4年2月23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渝水区站前西路延伸段某购物中心经营的散称花生米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2024年5月31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黄曲霉毒素B1是已知的化学物质中致癌性最强的一种,其毒性作用主要是对肝脏的损害,它污染的食物主要是花生、玉米、稻谷、小麦等食品。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严查此类案件,督促食品经营者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严把食品质量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24年6月18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对新余高新区某生鲜配送公司经营的青线椒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2024年9月19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农药残留在食品中,会对人体健康产生长期潜在的危害。农产品经营者应当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加大抽检频次,严厉打击食品中农药残留超标违法行为,牢牢守住食品安全底线。
2024年7月12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渝水区沿江路某火锅店当日自行清洗消毒的复用餐饮具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1月13日,当事人已因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再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2024年9月12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作为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器具,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易引发食源性传染病的传播。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将严厉打击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强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以及工作规范的培训,提升风险防控能力,筑牢食品安全防线,让消费者在外用餐也能用上放心碗筷。
2024年4月2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2024年3月18日生产的无骨凤爪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2024年3月18日共生产规格型号为1kg/袋无骨凤爪20袋,已全部销售完。成本价40元/袋,销售价42元/袋。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840元,违法所得共计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大肠菌群是评价食品卫生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其超标可能引发食物中毒、腹泻等疾病。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将不断强化食品生产企业督查,大力推进食品安全“两个责任”落实落细,筑牢食品安全源头关。
2024年6月26日至2024年7月11日期间,新余市市场监管局陆续收到外省关于当事人生产的酱腌萝卜抽检不合格报告4份。报告显示酱腌萝卜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2024年9月5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酱腌萝卜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召回的不合格萝卜11.5kg、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存在食品安全风险,一直是群众较为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也是市场监管部门监管的重点。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打击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合法合规经营。
2024年3月15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参杞杜冲丸、仁熟散丸,包装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产品成分或配料表、规格、净含量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规定。2024年4月30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标签标识是消费者对食品最直接的认识途径,不合格的标签标识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导,严重甚至危害其生命安全。本案的查处,警示食品经营单位要提高食品安全认知能力,不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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