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黄某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工程维修工作。入职时黄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协议约定黄某放弃某物业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权益。协议签订后,黄某又向公司出具无需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声明一份。之后,某物业公司便没有为黄某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黄某从物业公司离职,离职后向劳动监察部门主张某物业公司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此某物业公司被责令向社保部门补缴了社会保险费44150.85元,同时缴纳滞纳金33 920.80元。某物业公司认为自身权利受到了损害,遂将黄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黄某承担社会保险费中应由个人缴纳的部分13653.35元以及滞纳金33920.8元,共计47574.15元。
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00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实施
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及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的,社会保险机构有权加收滞纳金或者处以罚款。因此某区劳动监察部门作出的企业社会保险费核定告知函及某区税务局作出的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于法有据,原告某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为劳动者黄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对于未履行责任产生的滞纳金也应当一并承担。对于应由被告黄某个人缴纳部分,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据此,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黄某承担某物业公司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中应由个人缴纳部分13653.3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我国的社会保险具有社会性、保险性和强制性特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依法负有的强制性义务,也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用人单位未履行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使劳动者自行承诺放弃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社会保障义务也不能免除极悦官方正版官网,否则由此产生的滞纳金亦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对于用人单位补缴的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应由劳动者自行承担。
本案中,用人单位认为黄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的劳务协议及黄某向某物业公司出具的声明已对社保缴纳问题进行了明确约定,该约定系双方自愿,单位为黄某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就应当予以免除。但是,劳动者是否参加社会保险,不在其权利自由处分之内,其与用人单位关于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不仅损害其个人利益,也侵害了全社会的整体性利益,该约定的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因此原告为被告缴纳相应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亦不能免除极悦官方正版官网。同时,滞纳金作为对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一种惩罚性规定,在用人单位未履行为被告缴纳其应负的社会保险费及依法代扣代缴的应由被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由此产生的滞纳金亦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原标题:《“判与知”新法案 劳动争议系列案例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无需缴纳社会保险,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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