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0日,安溪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在对安溪县城厢某美食楼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擅自拆除部分防火门闭门器、防火顺序器,存在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和《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按照《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十七条及《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0.6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6日,安溪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依法对泉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复查,发现该单位对存在市政给水管网不能满足室内、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未设置消防水池的问题未按要求整改到位,存在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按照《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1.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31日,安溪县城厢镇安监办联合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在对安溪县某工艺品有限公司进行联合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三合一”(已责令当场立即整改)、使用木板隔断、违规使用液化气、单位无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部分电线未套阻燃管的违法行为。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针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检查组督促该单位立即整改,限期复查,对逾期不改的违法行为将予以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2024年1月31日,安溪县城厢镇安监办联合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在对安溪凤城某电器商行进行联合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灭火器未年检、消防栓周边堆放货物、消防通道堵塞、消防通道未划线、无、部分电线未套阻燃管、安全出口堵塞、空气开关未装保护盒、无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灯数量不足的违法行为。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针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检查组督促该单位立即整改,限期复查,对逾期不改的违法行为将予以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2024年1月31日,安溪县城厢镇安监办联合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在对某家居装饰进行联合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三合一”现象(已责令当场立即整改)、灭火器未年检、使用液化气、消防通道未划线、无、电线未套阻燃管、安全出口不畅通、应急灯数量不足的违法行为。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违法行为。
针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检查组督促该单位立即整改,限期复查,对逾期不改的违法行为将予以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