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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关于依法惩治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七)

时间:2024-09-11 字号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医保骗保犯罪严重危害医保基金安全,损害人民群众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持续深化医保骗保问题整治,依法严惩医保骗保犯罪,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医疗保障合法权益,促进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医保骗保犯罪定罪处罚、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办案要求及有关工作制度机制。为有力有效惩治医保骗保犯罪,充分发挥“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8件已审结生效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现予公布。这些案例从多个角度反映了医保骗保犯罪的行为手段及其社会危害性,表明了司法机关依法惩治医保骗保犯罪的态度和立场,体现了司法机关以实际行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的责任和担当。

  2014年1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赵某泽在领办某镇中心卫生院并任名誉院长期间,为骗取医保资金,利用经营管理卫生院职务之便,安排工作人员黄某超、张某华、钱某、吴某迎冒用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冯某功、乔某如、王某辉等人名义伪造住院病人病历,将住院病人真实使用的医保不能报销的药品替换成医保能报销的药品,并虚增住院病人所使用的医保范围内药品,用医保资金予以报销。安排闫某磊(另案处理)制作虚假购药发票374张用于平账,票面金额共2180万余元。被告人赵某作为卫生院副院长(主持工作)、法定代表人,明知其父赵某泽骗取医保资金,仍在范县参合农民住院确认单、范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票据、范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补偿票据上签字,用医保资金予以报销。二人套取医保资金1800万余元,已拨付至卫生院公共账户 1600万余元,其中500万余元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医疗设备购置、更新,500万余元用于垫付2019年5至8月份病人住院费用,100万余元用于赵某泽和赵某购买家用汽车,80万余元用于赵某泽和赵某为自己和家人购买保险,90万余元留存在卫生院公共账户,其余用于赵某泽、赵某个人及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案发后追回赃款580万余元。

  河南省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赵某泽、赵某犯贪污罪提起公诉。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泽作为名誉院长,利用其领办、经营管理某镇中心卫生院的职务便利,采取指使他人伪造住院病人病历、虚增住院病人医保用药、制作虚假购药发票等手段,骗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资金,数额特别巨大;赵某作为卫生院副院长,明知赵某泽采取上述手段骗取医保资金,仍在范县参合农民住院确认单、范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票据、范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补偿票据上签字,帮助赵某泽骗取医保资金,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赵某泽系主犯;赵某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赵某泽、赵某有坦白、部分赃款已追回等情节。据此,依法认定赵某泽、赵某犯贪污罪,判处赵某泽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赵某泽提出上诉。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卫生院院长利用职务便利伪造材料贪污医保基金的典型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集体性质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经过乡镇政府或主管行政机关任命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在依法从事本区域卫生工作的管理与业务技术指导,承担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工作等公务活动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赵某泽与县医保局签订领办协议,领办卫生院并被任命为名誉院长,参与决策和管理,赵某被任命为副院长。领办后,卫生院保持公益性事业单位性质不变,所投入的资产为国有资产,所有权归国家,在县卫生局直接领导下, 在卫生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 完成上级指令的公共卫生保障任务。赵某泽、赵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医保基金,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医保基金等医疗领域腐败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不仅侵蚀党执政的政治根基,而且损害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应依法严肃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