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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查处一批违法极悦娱乐案件!与你我息息相关!

时间:2024-09-13 字号

  为落实市场监管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部署要求,景德镇市市场监管系统以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为抓手,进一步加强群众身边“关键小事”执法工作,查办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为进一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景德镇市浮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浮梁县某中学食堂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4年6月7日,景德镇市浮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浮梁县某中学食堂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行为,作出罚没款915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3日,浮梁县市场监管局接检验报告显示浮梁县某中学食堂采购的豆角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5日从景德镇某贸易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抽检不合格豆角后,通过素炒制作100份成品菜为该校师生提供供餐服务。该批次不合格豆角共进货35.4斤,进货金额为116.82元,以素菜1.5元/份共销售100份。共计货值150元,违法所得150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浮梁县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上诉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在此提醒,噻虫胺属新烟碱类杀虫剂,具有内吸性、触杀和胃毒作用,对姜蛆等有较好防效。可通过土壤处理、叶面喷施和种子处理来防治水稻、玉米、油菜、果树和蔬菜、柑橘的刺吸式和咀嚼式害虫。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胺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学校食堂在采购食品原料时,应当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确保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流入学生的餐桌。

  案例二:景德镇市昌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景德镇市某学校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防鼠措施不力且逾期未改正案

  2024年7月29日极悦娱乐,景德镇市昌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景德镇市某学校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防鼠措施不力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作出罚款12000元的处罚决定。

  2024年5月27日,昌江区市场监管局对景德镇市某学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在收到老鼠疑似告警后采取的相应措施未达到预期效果、三防设施仍存在缺漏的情况。当事人未将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落到实处,有害生物防治整改不力导致多次出现鼠患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项的规定,景德镇市昌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等制度。本案中,执法人员首次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后,当事人没有落实好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整改三防问题。该案的查处,旨在教育引导学校自觉提升食品安全意识,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到实处,不断提升风险防控能力,确保在校师生“舌尖上的安全”。

  2024年7月25日,景德镇市珠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珠山区某餐饮店销售假冒牛羊肉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150065.74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景德镇市珠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对珠山区某餐饮店开展检查,现场发现其网上销售的“牛羊肉风味卷”包装标称含有鸭肉和牛羊肉脂肪等,该产品在美团网上销售的菜单品类为“牛肉串”和“羊肉串”。执法人员立即对涉案产品进行送检,检测结果显示样品含鸭肉和牛羊肉成分。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9月至2023年11月期间共销售羊肉串5840.68元,牛肉串7801.66元,非法经营额共计13642.3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景德镇市珠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在网络餐饮行业日益发达的今天,部分不良商家通过线上销售以鸭肉成分为主的“牛羊肉风味卷”混淆视听,牟取不法利益,这种行为不仅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更侵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市场监管部门提醒相关食品行业从业者,尤其是广大餐饮店的管理者,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极悦娱乐,文明诚信经营,构建和谐消费环境,为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一起努力。

  2024年4月11日,乐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张某某销售假牛羊肉的行为,作出移送公安的处理决定。

  2024年1月16日,乐平市市场监管局和乐平市公安局对乐平市某镇民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张某某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加工“牛羊肉卷”。乐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发现的“牛羊肉卷”进行扣押,并对张某某为生产加工“牛羊肉卷”而购进的食品原料送到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DNA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其制作的“牛羊肉卷”的原材料鸭肉成分占比99.75%。经初步调查,张某某于2022年至2023年间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从山东省某公司购进原材料,并在民房内自己加工生产“牛羊肉卷”,涉案金额达85.4万余元。

  当事人无证以鸭肉冒充牛羊肉形式生产加工销售牛羊肉卷的行为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乐平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至乐平市公安局,并抄送乐平市人民检察院。2024年4月15日,乐平市公安局对该案刑事立案,案件正在侦办中。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用价格相对便宜的鸭肉等冒充牛肉和羊肉制品牟取暴利。虽然国家允许鸭肉混合牛羊肉生产,但在售卖时应明确告知消费者食材原料组成,否则将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此类假牛羊肉制品通常出现在平价自助火锅店或小超市经营的牛羊肉卷、牛羊肉丸、烧烤食材等产品中,不法分子通过电商平台购进原材料,自行再包装以牛肉卷、羊肉卷的名义在城乡结合部销售,加大了监管和打击难度。该案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就餐或消费时切勿贪小便宜,如遭受欺诈要及时保存证据,依法投诉,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也会持续发力,加大和公安部门的联合行动力度,重点针对火锅门店的牛羊肉卷进行监管,追溯货物来源,对以假充真、掺杂掺假、成分不佳等问题予以重点打击,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五: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邱某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器案

  2024年6月29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邱某某生产销售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以及疑似“三无”家用燃气灶和配件的违法行为,作出移送公安的处理决定。

  2024年6月12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对邱某某店内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仓库内有红双喜牌家用燃气灶具和产品包装标注樱花图案家用燃气灶具共计200台和87台包装陈旧的家用燃气灶。上述家用燃气灶具均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属不合格产品。检查还发现邱某某店内销售的带熄火保护装置的155台燃气灶具涉嫌为假冒产品。经查,自2017年8月起,当事人从广东省佛山市某电器有限公司购入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以及疑似“三无”家用燃气灶及配件进行销售,涉案货值巨大,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将相关线日,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对该案刑事立案。

  同时,办案机构对上游供应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某厨卫电器有限公司进行溯源,发现涉案产品销售链涉及全国,较为集中销售的省份有广东、江西、新疆、山东、福建、广西、浙江七省,涉案资金初步已超过7000余万元。2024年7月10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配合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食药环侦大队,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某厨卫电器有限公司抓获该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及燃气灶具生产者赵某国,并从其制假工厂内依法查获伪劣家用燃气灶具800余台,大量制假工具和原材料、各类商标、能效标识、产品说明书、合格证、外包装箱等材料若干。案件正在侦办中。

  燃气灶具的安全性能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全。熄火保护装置作为关键的安全防线,一旦检测到灶具意外熄火,便会迅速自动切断燃气通路,有效防止燃气泄漏,其虽小却如同“救命稻草”。通过该案的查办,市场监管部门强化执法协同与行刑衔接,从细微线索入手,逐步揭开一条涉及劣质燃气具产销的黑色产业链,彰显了监管部门在保障公共安全方面的坚定决心与铁拳力度。

  案例六: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珠山区某家电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4年6月28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珠山区某家电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家用燃气灶具26台和罚没款384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2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珠山区某家电经营部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检查发现:26台家用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GB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5.3.1.12 所有类型的灶具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要求。经查,上述涉案货值共计1825元,违法所得共计19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不仅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而且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严厉打击市场上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消费环境,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七: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昌江区某五金店销售不合格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4年4月,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昌江区某五金店销售不合格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调压器和罚没款2144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2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反映昌江区某五金店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关闭压力、出品压力、耐冲击性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立即送达不合格报告,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批不合格产品为当事人从上门推销者手中采购,共计采购50个,零售价20元/个,货值金额1000元,违法所得14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给予上述行政处罚。

  非法销售不合格燃气器具及其配件,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而且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中明确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销售者应主动夯实主体责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质量管控各项制度,确保销售产品的包装标识、质量安全等符合标准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也将持续严厉打击市场上的生产销售不合格燃气具相关产品的行为,筑牢燃气产品安全防线,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八:景德镇市珠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景德镇市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充装超期气瓶和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案

  2024年7月10日,景德镇市珠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景德镇市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充装超期未检钢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0日,珠山区市场监管局对景德镇市某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通过查询气瓶溯源系统发现该气站2024年2月18日充装的两只气瓶为超期未检气瓶,且未作充装前后检查记录。经查当事人充装的气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珠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

  违法充装超期未检或者报废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危害后果非常严重。本案的查处,有利于震慑并警醒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气瓶充装等单位,深刻认识依法组织生产经营的必要性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市场监管部门也将持续严厉打击充装超期未检、检验不合格和报废钢瓶的行为,保障市民用气安全。

  案例九:乐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乐平市某液化气站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且逾期未改正案

  2024年7月26日,乐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乐平市某液化气站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且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1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6日,乐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乐平市某液化气站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气站未能提供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8月11日前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8月12日,执法人员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能提供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乐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有助于提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严厉打击燃气充装单位的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镇燃气安全。

  案例十:景德镇市珠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办景德镇市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14日,景德镇市珠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景德镇市某公司销售的88辆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作出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2024年8月6日,珠山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88辆涉嫌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超过350mm,货值金额达132000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珠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的规定是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中的一部分,该标准明确规定鞍座的长度不得超过350毫米。这一规定旨在确保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和合规性,避免因鞍座过长可能导致的安全隐患和不符合标准的问题。在实际应用中,一些电动自行车行可能会擅自加长鞍座,以迎合某些购车者的需求,但这违反新国标的规定,属于非法改装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会对这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以保障电动自行车行业的经营秩序和消费者的安全。

  案例十一:乐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乐平市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与认证书不一致的电动两轮摩托车蓄电池案

  2024年5月9日,乐平市市场监管局对乐平市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与认证书不一致的电动两轮摩托车蓄电池的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2024年4月8日,乐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乐平市某电动车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销售的电动两轮摩托车蓄电池规格型号与其《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上标注的蓄电池型号不符。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但当事人在责改期满后仍未改正。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2日从浙江某电动车有限公司购进2部电动两轮摩托车时有原装蓄电池。当事人将原装蓄电池换到自己的电动两轮摩托车上使用,销售时换成其他型号的蓄电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乐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安全是关系到人民安全出行的头等大事,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私自用较为便宜的铅酸电池代替锂电池,或用较为便宜的非原厂家电池代替原厂家配套的电池,以此降低成本。不合规格的电池容易破坏整车电气线路的安全性能,从而引发车辆线路过载、短路等故障,火灾事故的机率也相对增大。因此,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车时要检查电池是否与证书一致,避免因电池不适配而引发事故。本案的查处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严防严管电动自行车安全风险,守护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案例十二:景德镇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加油站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和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4年5月21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加油站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和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给予没收加油机主板5块、罚没款647534.21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6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景德镇市某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在加油站内发现安装有“贝林油站管理系统”的计算机且该系统存在“优惠模式二”功能。在该功能下,可以人为对1-4号枪进行干预付油量,进行加油机计量作弊。执法人员还发现以上加油枪均不符合计量封签防作弊要求。经生产厂家鉴定,该加油站部分加油机的主板计量芯片与原出厂状态不一致,计量芯片程序非原厂。当事人构成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防作弊装置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和《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防作弊装置行为不仅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而且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国家利益。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严厉打击市场上的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防作弊装置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消费环境,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例十三: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杨某某销售、改装具有计量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案

  2024年7月30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杨某某销售、改装具有计量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的行为,作出移送公安的处理决定。

  2024年7月12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和景德镇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根据摸排线索对珠山区某电子产品经营部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用于作弊的电路主板21套,无线个等相关涉案物品。经初步调查,当事人共计销售约200台左右带有作弊功能的电子秤。非法获利4万余元。

  当事人篡改电子秤内置程序数据后制造“鬼秤”销售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等规定,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源线索移送至景德镇市公安局。2024年7月30日,景德镇市公安局对该案刑事立案,案件正在侦办中。

  不法商家使用电子计价秤的作弊功能进行交易结算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不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但目前经过改装的“鬼秤”可通过简单的按键方式,在正常模式和作弊模式之间来回切换,隐蔽性极高,极易逃避执法人员的监管。该案的查处是对上游电子计价秤的销售和维修领域的有力整治,市场监管部门也将进一步规范民生计量领域市场经营秩序,遏制“缺斤短两”计量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十四: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周某某制作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酒瓶案

  2024年4月,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对周某某制作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酒瓶的行为,抓捕犯罪嫌疑人14名,案件正在侦办中。

  2023年8月底,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昌江辖区内的制作销售假冒的茅台酒瓶窝点进行突击检查,共计查获大量印有茅台商标的酒瓶,共计1300余瓶,还有一些橡胶锤、卡扣、瓶盖等制假工具。经查,当事人周某等人于2021年开始从事贩卖假冒茅台酒瓶行业。为了非法牟利,周某某从上游厂家定制并囤放大量印有“贵州茅台”“飞天”以及“五星”商标的酒瓶,然后通过微信和客户联系,谈好定制茅台酒瓶的种类、数量、价格后,联系快递员上门取件,通过快递寄件的途径将假冒“贵州茅台”商标酒瓶销售至全国各地,涉案金额达上百万元。由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至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并刑事立案。

  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不仅严重侵犯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而且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案件的查办对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具有借鉴意义,执法人员深入挖掘上下游关联违法行为,及时启动行刑衔接机制,铲除产供销违法链条。市场监管部门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应选择正规渠道,如遇明显低于正价的产品,一定要仔细甄别、理性消费。广大群众如发现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请积极向相关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案例十五: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景德镇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履行价格承诺案

  2024年7月23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景德镇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履行价格承诺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317.17元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于2024年4月签署《景德镇市旅游住宿行业价格诚信承诺书》,承诺在2024年五一节假期以3月1日至3月31日各类型客房平均实际成交价格(包含线上、线下所有实际交易结算金额)为基准,房价上浮不超过150%。2024年5月13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景德镇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五一期间存在房价上浮超过150%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随着我市旅游热度持续攀升,酒店住宿需求大幅增加,酒店价格上涨属于正常现象。但这种涨价必须合法适度,绝不能随意抬价,甚至出现暴涨的情况。市场监管部门也会加强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坐地起价、串通涨价、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引导酒店等经营者明码标价,切实履行价格承诺。对酒店经营者而言,应自觉遵守价格法规,合理制定价格,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社会责任,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景德镇市某门诊部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7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景德镇市某门诊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门口导医台发放印有未经审查机关审查的医疗广告内容和该院地址内容的打火机,且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含有疾病名称、功效的断言。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开始从某礼品公司定制上述打火机,打火机费用共计1400元。另当事人将部分打火机放医院导医台赠送给顾客,剩余部分打火机雇佣临时工户外发放。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确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规定,发布医疗广告需要办理相关审查,同时医疗广告禁止性内容。违法医疗广告直接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破坏正常的广告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将医疗美容广告乱象作为整治重点,切实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2024年8月26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商业贿赂的行为,作出罚没款51462.3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9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对景德镇市某医院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向医院免费提供4台胶片自助打印机,并约定医院从当事人处采购配套的胶片。经查,当事人共提供了2000张规格为14*17IN的胶片,违法所得为1462.3元。当事人为取得销售其代理胶片合作机会免费提供胶片自助打印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商业贿赂的本质是以实现商业目的为导向,通过财物或其他手段达到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这种行为显然违反商业社会的公平原则,医疗行业(尤其是药品耗材的购销领域)是重灾区。该案的查处不但维护其他同业经营者的商业机会,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案例十八: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景德镇某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无维护保养记录、超期未检验电梯案

  2024年3月22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景德镇某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无维护保养记录、超期未检验电梯的行为,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7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景德镇某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2台电梯未办理使用登记、无维护保养记录、超期未检等问题且正在使用中。执法人员立即对该批电梯现场予以查封,并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当事人立即进行整改,对上述电梯进行检验并办理使用登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第一项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电梯作为群众日常生活中接触和使用最频繁的特种设备,直接关系人们的生命安全和生活质量。定期检验可以及时了解电梯的运行状况,排除电梯安全隐患以确保电梯安全。通过加强对电梯的维护、提高对电梯检验的管理以及人们对电梯安全检验的认识等,做好电梯的安全检验工作,确保电梯安全,减少电梯事故,不仅为人们的电梯出行做好安全保障,更为社会发展减少人力财力物力的损失,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案例十九: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景德镇珠山区某餐饮店未办理使用登记、无维护保养以及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案

  2024年8月26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珠山区某餐饮店未办理使用登记、无维护保养以及使用未经检验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9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珠山区某餐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1台杂物电梯存在未办理使用登记、无维护保养记录、超期未检且正在使用的情况。执法人员当场对该电梯进行查封处理,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当事人立即整改并对上述杂物电梯进行改造。经查,当事人的杂物电梯用于传递菜品,从未乘载过人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第一项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在酒店餐饮业中,传菜电梯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作为运送食品、饮料和餐具的专用电梯,为酒店的餐饮服务提供极大的便利。根据2024年6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电梯安全筑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要求,杂物电梯(传菜电梯)是排查整治的重点:排查不符合要求的杂物电梯。以餐饮经营等单位为重点,加大杂物电梯排查力度,对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各类“传菜梯”,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予以拆除或者重新安装符合要求的杂物电梯。

  案例二十: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景德镇某科技有限公司对游客虚假宣传、强制消费案

  2024年4月25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景德镇某科技有限公司对游客虚假宣传、强制消费的行为,作出移送公安的处理决定,案件正在侦办中。

  2024年4月17日,由市营商环境指挥部统一调度,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联合公安,文旅,交通运输部门到游客多次投诉的旅游购物点进行现场突击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旅行社导游引流的方式,专门针对省外游客进行定点集中上课洗脑式购物,并宣称该工厂为景德镇官方,景德镇市政府打造,向游客推荐陶瓷产品为官窑产品。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南山松陶瓷养生锅”上印有“景德镇制”底款,该公司按销售额的55%向江西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及导游支付返佣,由该旅行社及导游将游客带到该公司的15个展厅教室,在展厅内向游客宣传“南山松陶瓷养生锅”,进行定点集中上课洗脑式购物。当事人涉嫌构成商业贿赂、消费欺诈、商标侵权、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多项违法行为。由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至景德镇市公安局处理,案件正在侦办中。

  旅游本是美好愉悦的体验。然而,近年来频繁曝光的强制购物现象却如同一颗毒瘤,严重侵蚀旅游市场的健康肌体,让游客的美好体验蒙上阴影。随着景德镇“网红”城市火爆出圈,一些不法经营者通过不合理低价游、指定购物场所、强迫购物等形式来获取高额回扣。这种利益至上的行为不仅违背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也严重破坏景德镇旅游市场的健康秩序。该案的查处有利于规范景德镇的旅游市场秩序和经营行为,营造良好旅游氛围,引导商家诚信经营、文明待客,让景德镇从“网红城市”向“长红城市”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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