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原告刘某因重大交通事故受伤就医治疗,出院诊断为颈髓损伤伴四肢不全瘫等。经司法鉴定,刘某颈髓损伤为交通事故外伤所致,颈髓损伤后遗四肢瘫痪,构成五级伤残,需人护理。之后,刘某数次至某老年病医院有限公司进行康复治疗。2020年9月,刘某再次入住该老年医院治疗,《护理记录单》记载:9月17日,患者步行入科室,入院Morse(专门用于预测跌倒可能性的量表)评估为跌倒高危,已告知家属,已行相关入院宣教,医嘱予二级护理。此后,医院多次嘱咐其康复锻炼时要有人陪伴,注意防跌倒。
2020年11月22日,原告在家人陪同下于医院走廊自行康复锻炼,突发后仰跌倒,致使蛛网膜下腔出血,处于植物人状况。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地点系医院病房外走廊,当时在场人员不多,场地空旷。刘某背向墙壁蹲在地上,其母亲陪护在旁;刘某蹲了约几分钟后,自行起身(其未用手抓墙壁上的手扶杆)站立后突然向后摔倒至地面。
经司法鉴定,刘某颅脑后遗四肢瘫,构成一级伤残,混合性失语,构成三级伤残,颅脑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大小为完全作用,为完全护理依赖。
刘某摔倒后,被送至某三甲综合医院治疗。出院后,又转至被告医院,医疗自费部分为21万余元。自2021年11月起,刘某家属未再向医院交纳费用,目前欠付医院治疗费用约10万元。刘某妻子表示,被告没有对刘某进行有效治疗,也没有尽到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要求被告赔偿伤残补助金、医疗药费、护理费等共计约360万。医院则认为刘某系自己在家人陪护下摔倒,医院不需承担责任。双方就此僵持,导致本案诉讼。
法院认为,刘某在摔倒事件之前,已能自行走路。住院时,医院已告知刘某及其家人跌倒风险为高危,并开展入院宣教,嘱予二级护理。之后的护理医嘱也记载“嘱其康复锻炼时有人陪伴,注意防跌倒”等内容。
刘某所属的二级护理级别不需要医护人员时刻陪伴。刘某及陪护的家属在走廊活动时,刘某向后摔倒未受到外力或其他因素影响,系自身原因所致。因此,刘某自身及陪护家属应承担责任。
医院的护理记录多次嘱咐病人“康复锻炼时有人陪伴、注意防跌倒”等内容,刘某及其陪护家属自行活动并非医院能时刻管控的内容,医院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提示义务。
法院认为,事发场所的扶手、地板均系常规医院场所配置,刘某也并非因为场所配置导致摔倒,刘某主张医院承担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缺乏依据极悦官方正版官网。刘某摔倒后初期亦向医院交纳费用,直至2021年10月底,双方未发生争议。2021年11月起,刘某未再向医院交纳费用,后至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约360万元。且刘某因交通事故及摔倒事件两次受伤致残,法院向双方释明诉讼风险,建议双方申请对“2020年11月22日的摔倒事件与刘某现在的病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具体的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双方均未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并非医疗专业机构,无法明确摔倒事件的致害情形。法院认为,不宜对该类老年病康复机构苛以过多的责任。综上,法院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指出,要妥善处理医疗健康服务和体育消费纠纷。依法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积极保护患者等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严惩“医闹”,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积极引导医疗机构等主体增加高质量的医疗、养生保健、康复、健康旅游等服务,助力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针对本案被告这类养老医疗服务机构,裁判结果可能对民营企业的营商环境及当地养老事业的发展造成影响。如果不予仔细甄别,按照传统的“伤者为大”观念追求“息事宁人”,以模糊笼统的方式判决被告承担一定比例(较小比例)的责任,让家属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和心理安慰,但长久来看,并不利于类案纠纷的处理,不利于构建健康良好的医疗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曾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要求司法程序中要正确认识、精准把握党和国家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大局,立足司法职能,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奠定坚实基础。若以司法裁判这一公权力方式给医院附加过于严苛的责任,无疑会损害民营养老医疗服务企业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