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可以通过“海南e登记2.0”,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业务办理,如果您在网上无法进行实名认证的情况,可以到我们线下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由各级市场监管窗口工作人员帮助完成“海南e登记2.0”在线.线上如何办理业务?
答: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可以通过“海南e登记2.0”,选择需要办理的“设立”、“变更”、“注销”等业务进行办理。
答:打开“海易办-海南省政务服务网”,搜索企业登记注册,点击查看相关登记注册业务办事指南。
答: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可以通过“海南e登记2.0”的办件中心查看业务办理进度,当前状态显示审核通过后,根据业务填报选项内容。设立登记业务可到自助机或属地柜台领取,变更登记业务的需要带上本人身份证和已签署的核准通知书到属地柜台领取。
答:申请人免于提交决议、决定、相关人员任免职文件、股权转让协议、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清算报告等材料,但是市场主体应当留存备查。
答:市场主体从事电子商务、咨询、策划等经营活动,无需固定住所的,可以进行住所托管。
答: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商务秘书企业等单位可以申请成为住所托管机构。
答:经营范围中许可经营项目由登记事项改为备案事项、一般经营项目由登记事项改为自主公示事项。
答:市场主体可以扫描营业执照右上角的二维码查询或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查询。
海南e登记2.0”未完成操作的业务可以先保存,以后再继续操作办理吗?答:可以先保存业务,后续申请人可以在“办件中心”中查询并继续办理。
答: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投资且自然人控股大于50%的企业。
答: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是由已在境内成立的外资企业作为股东进行投资的企业。
答: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投资且非自然人控股大于或等于50%的企业。
答: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答: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29.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时,如隶属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是非自然人应当如何签署?
答:自202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法》实施,新设立外资企业不论是否在“负面清单”的限制范围内,都不需要在设立时向商务部门申报审批,而是通过“海南e登记2.0”系统直接填报信息报告(模块已集成在设立填报环节),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准入的要求直接登记。
答: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答: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答: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能够提供合法的产权证明和使用证明。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38.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资信证明应如何提供?
39.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材料是否需要提供翻译件?是否需要公证认证?
答:原文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外国投资者的所属国家或地区签署《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所在国主管机关签发附加证明书,无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0.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的资信证明是否可以使用企业的存款证明来代替?
答:不可以,资信证明的内容需能证明企业的实际信用情况。应由同该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资本信用证明。
答:《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不需要标的公司盖章,由股权出质人、质权人签字或盖章。股东名册需要标的公司盖章。
答:需要的。提供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股权所在的公司公章)。
答: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答:需要。可以通过报纸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
答:1.改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2.改制后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3.改制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4.改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及新增成员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答: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限在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内,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书的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确认。原经营者和变更后的经营者都应在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答:可以,变更经营者需提交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承诺书,以及变更后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由变更前后的经营者(涉及家庭经营的,含全体家庭成员)共同签字。
答: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应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或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营业执照作废申明,再通过“海南e登记2.0”申请证照遗失补领。
答: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64.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时,《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是新的投资人签字还是老的投资人签字?
答: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市场主体选择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及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等信息,公示期为七日。公示期届满,相关单位、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应当自公示期届满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答: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申请注销登记的,无需公示。由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在十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答:需要,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答: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第八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答: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在股东中选任,既可以是全部股东,也可以是部分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可以是全体董事,也可以是部分董事,或者由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成员。
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答: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答:个人独资企业注销时不需要登报公告也不需要清算备案。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答:需要。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答:股权出质注销是指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股权出质撤销是指: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被撤消的。
答:(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三)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四)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
答:一是登录“海南e登记2.0”系统,点击“协助公示”进入,填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并进行实名核验电子签名,选择“协助公示”,点击“提交”完成。二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点击“自主公示事项”,自动跳转“海南e登记2.0”系统,填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并进行实名验证及电子签章,选择“协助公示”,点击“提交”完成。
答:一是登录“海南e登记2.0”系统,点击“协助公示”进入,填写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信息,并进行实名核验电子签名,选择“协助公示”,点击“提交”完成。二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点击“自主公示事项”,自动跳转“海南e登记2.0”系统,填写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信息,并进行实名核验电子签名,选择“协助公示”,点击“提交”完成。
答:一是登录“海南e登记2.0”系统,点击“协助公示”进入,填写联络员信息,并进行实名核验电子签名,选择“协助公示”,点击“提交”完成。二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点击“自主公示事项”,自动跳转“海南e登记2.0”系统,填写联络员信息,并进行实名核验电子签名,选择“协助公示”,点击“提交”完成。
答:一是登录“海南e登记2.0”系统,点击“协助公示”进入,填写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信息,并进行实名核验电子签名,选择“协助公示”,点击“提交”完成。二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点击“自主公示事项”,自动跳转“海南e登记2.0”系统,填写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信息,并进行实名核验电子签名,选择“协助公示”,点击“提交”完成。
答: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负责人、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需在系统内进行实名验证;涉及变动的相关人员,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等也须进行实名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