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引导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首次发布十个拖欠工资典型案例,以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案件为主,范围涵盖了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等不同主体拖欠工资的七类违法行为。具体如下。
一、建设单位未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链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2023年4月24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朝阳区某工程项目巡视检查时,发现建设单位存在未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行为。
经查,项目建设单位为某有限公司,自2022年项目开工以来该公司未按规定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造成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存在问题。2023年5月8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该公司逾期未拨付。2023年6月19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60000元。
法律法规链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2023年4月14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顺义区某工程项目进行日常巡视检查时发现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北京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经查,北京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对分包单位重庆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编制的2023年3月农民工工资支付表进行审核就代发了部分工资。2023年5月18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改正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违法行为,并报送书面改正情况。该公司逾期未改正。2023年7月23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60000元。
法律法规链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2023年9月15日,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举报,反映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拖欠工资。
经查,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项目分包单位,总包单位为中国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接到投诉时相关工人已撤场。总包单位中国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含人工费的全部工程费用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没有代发给每名农民工,导致出现人工费未全额支付的问题,拖欠赵某等8名农民工工资30000元。2023年9月18日,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中国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先行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30000元。
中国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与分包单位确定每名农民工的实际出工天数和待付工资后,于2023年9月19日先行清偿了拖欠赵某等8名农民工工资30000元。
四、总包单位未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链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2023年2月9日,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反映北京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
经查,北京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总包单位,调查中,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该公司提供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和2022年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该公司未提供。2023年3月30日,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提供项目施工合同和2022年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该公司只提供了施工合同,逾期未提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2023年5月10日,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停工并处罚款56000元。
法律法规链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2023年7月31日,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反映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和自然人刘某拖欠工资。
经查,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为项目分包单位之一,承揽项目部分工程后发包给自然人刘某,刘某以该公司名义对外招揽工人进场施工,且日常以“带班人”名义负责承揽项目部分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刘某与该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工人为刘某个人雇佣,与该公司也不存在劳动关系。调查时该项目已完工,工人已经撤场,由于该公司和刘某之间存在工程质量争议,导致拖欠陈某等人工资67825元。
2023年8月3日,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约谈了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和刘某,刘某支付给陈某等人工资42825元,剩余部分刘某称无力支付,由该公司履行清偿责任。2023年8月14日,该公司清偿了拖欠陈某等人剩余部分工资25000元。
法律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3年4月25日,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举报,反映某未备案项目存在欠薪问题。
经查,劳务分包单位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171名农民工1112580元。2023年6月6日,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1112580元,该公司逾期未支付。2023年8月2日,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该公司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1112580元,并按应付工资金额5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556290元。同时,对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0000元。该公司未执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2023年10月7日,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该公司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1月10日,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反映大兴区礼贤镇某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
经查,该项目劳务分包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7月5日与班组长桂某某完成人工费结算,将涉及工人全部劳动报酬支付至班组长桂某处,有转账记录等证明,桂某未将工资发放至工人,导致拖欠12名农民工工资134950元。2023年3月24日,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桂某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桂某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134950元,桂某逾期未支付。2023年5月9日,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桂某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134950元。同时,对桂某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0000元。桂某未执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2023年7月26日,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
法律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023年4月25日,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反映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工资。
经查,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崔某等63名职工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工资1596147.01元,部分职工已通过仲裁程序受理,经过与仲裁投诉受理信息多次核对,最终确定对崔某等34人拖欠工资779113.79元予以立案受理。2023年7月18日,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779113.79元,该公司逾期未支付。2023年10月19日,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该公司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779113.79元,并按应付工资金额5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389556.9元。同时对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8000元。该公司未执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在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复议、诉讼法定期限届满后,就某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赔偿金及缴纳的罚款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3年6月7日,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投诉,反映北京某发展有限公司拖欠工资。
经查,北京某发展有限公司拖欠王某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工资33573.6元、拖欠常某2023年1月工资6772.19元。2023年7月14日,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支付拖欠王某、常某工资,该公司逾期未支付。2023年8月18日,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该公司支付王某工资33573.6元,并按应付工资金额的50%加付赔偿金16786.8元,支付常某工资6772.19元,并按应付工资金额的50%加付赔偿金3386.1元。同时,对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0000元。该公司未执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在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复议、诉讼法定期限届满后,就某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赔偿金及缴纳的罚款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15日,延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反映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拖欠其工资。
经查,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拖欠马某11个月工资116896.46元。2021年11月26日,延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支付拖欠马某工资116896.46元,该公司逾期未支付。2021年12月17日,延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该公司支付拖欠马某工资116896.46元,该公司未执行行政处理决定。2022年8月15日,延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行政处理决定向延庆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延庆区人民法院行政庭裁定,准予执行行政处理决定,并于2023年8月15日将工资执行款116896.46元发放给了马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