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其官方平台发布了一批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其中涉及:虚假宣传、虚假购买及刷单、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
其中,滨海某医院为争取更多业务量,让乡镇医生为其介绍、推送患者,给付介绍、推送患者的医生价值100-400元不等的油费补贴或赠送烟酒礼品,并通过市场费名目在账外报销。该医院涉嫌商业贿赂,被罚款13万元。
2022年8月,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管局对淮安某置业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立案调查。经查,该置业公司在销售商品房时,将某号楼104室作为样板房进行装修改建,私自搭建封闭院落供购房者参观。此外,置业公司销售人员通过口头、微信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宣传图等方式,向购房者宣传洋房一楼带院子、顶楼露台可建阳光房,但实际交付后洋房一楼并没有院子、顶楼不可建阳光房。此外,根据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淮安分局对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及该小区建设规划平面图,该小区规划中的洋房一楼没有院子,顶楼的露台为公共屋面。
该公司对所销售的商品房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1月,淮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涉事置业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10万元。处罚决定下达后,执法人员不定期进行回访检查,未再发现该置业公司有上述违法行为。
2023年4月,南通市市场监管局对南通某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4月至2023年4月期间,该贸易公司要求员工在其开设的3家网店内,通过下单购买产品、虚假发货并给产品上传照片及好评的方式,共计刷单640笔。同时,该贸易公司通过“特殊放单群”发布商品链接,刷手领取刷单任务,完成后打款给刷单公司,共计刷单121笔。
该贸易公司通过员工虚假购买、虚假评价以及通过刷单团队虚构销售数量作虚假商业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11月,南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贸易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执法人员在后续复查中,发现该贸易公司已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
在此次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典型案例中,2023年8月,江阴市市场监管局对江阴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立案调查。经查,该机械设备公司申领的营业执照名称为“江阴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其在原“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公司江阴管件厂”营业执照名称被法院强制裁定更名后,仍使用该厂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开具该厂质量证明书并盖该厂质量检验章。
该机械设备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9月,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机械设备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处罚决定下达后,执法人员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未再发现虚假宣传违法行为。
2022年5月,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孙某、无锡某食品生产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分别立案调查。经查,法院已就孙某及该食品生产公司侵害商业秘密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做出民事判决,认定孙某及该食品生产公司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对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侵害。孙某违反保密义务,将取得的涉案商业秘密披露给无锡某食品生产有限公司使用。无锡某食品生产有限公司明知孙某为权利人公司前员工且掌握相关产品配方,仍聘用并安排其对同类产品进行配方调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了涉案商业秘密。
孙某及该食品生产公司的行为分别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的规定。鉴于其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向权利人赔偿相关经济损失,且在后续经营活动中不再使用涉案商业秘密进行经营活动,2023年11月,锡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分别处罚款10万元、12万元。处罚决定下达后,执法人员通过不定期检查,孙某及该食品生产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已整改。
在此次发布的另一起案例中,2022年9月,滨海县市场监管局对滨海某医院有限公司涉嫌商业贿赂立案调查。经查,该医院公司为争取更多业务量,让乡镇医生为其介绍、推送患者,给付介绍、推送患者的医生价值100-400元不等的油费补贴或赠送烟酒礼品,并通过市场费名目在账外报销。该公司于2021年6月起,以油费、烟酒费等名目支付给乡镇医生共计10540元,获取推送病人25人次。被介绍的病人在院治疗费用合计为353520元,该公司获利60407元。
滨海某医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6月,滨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60407元,并处罚款13万元。处罚决定下达后,经执法人员后续多次检查,未再发现上述违法行为。
2023年3月,常州市新北区市场监管局对常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商业贿赂立案调查。经查,该贸易公司为谋取钢材的供货业务,在2020年11月至2021年6月期间,以转账方式给予采购单位常州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业务员张某好处费91574元,共签订合同60多份,合同交易金额达1000余万元。因无法确认该贸易公司通过向张某行贿获取的具体合同数量和金额,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常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给予交易相对方工作人员好处费以谋取交易机会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6月,新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该贸易公司处罚款10万元。经执法人员指导,其加强了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在后续的执法检查中,未再发现该公司有上述违法行为。
2023年3月,常熟市市场监管局对常熟某服装商行涉嫌商业混淆立案调查。经查,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该服装商行将“U家”字样使用在其开设的2家网店店铺名称中,店内相关商品详情页中也采用了优衣库门店内景照片,部分图片还带有优衣库logo的标识,引人误认为该服装商行与优衣库存在联系。
常熟某服装商行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5月,常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服装商行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结案后,执法人员对该商行的2家网店再次检查,未再发现上述违法行为。
镇江某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某信息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
在此次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典型案例中,2022年7月,镇江市市场监管局对镇江某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某信息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立案调查。经查,两公司在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期间,通过销售“w上货助手”和“w分销助手”,为软件用户提供了复制店铺的软件和后续的技术支持,并利用网络爬虫程序等技术手段,未经允许爬取其他平台及店铺经营者的商品数据,对爬取到的商品数据进行结构化处理后复制、搬运至软件用户的店铺,造成对其他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的实质性替代,妨碍和破坏了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扰乱了互联网市场秩序,损害了其他平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属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两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和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2023年3月,镇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两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分别处罚款53万元、12万元。经执法人员后续跟踪督查,两公司已不再开展相关软件经营活动。
2023年5月,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管局对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商业诋毁立案调查。经查,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至5月期间,在无充分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在其网店销售的某商品详情页宣传其竞争对手扬州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同一类型机器“贴牌代工产品质量堪忧”,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
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编造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品声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2023年8月,高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处罚决定下达后,执法人员对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网店进行再次检查,其相关页面已经整改到位,未发现该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损害竞争对手商品声誉等违法行为。
2023 年3月,太仓市市场监管局对江苏某建材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当有奖销售立案调查。经查,该建材公司自2023年2月以来在其经营场所内开展有奖销售(砸金蛋)活动,共设置7类奖品,但未标明奖项设置、中奖概率等需要公布的信息,且未公示500元以上奖品的兑奖情况。另查明,该有奖销售现场展示了贴有“奖”字图样的大额奖品,但该建材公司并未将上述奖品设置于有奖销售的金蛋中。
江苏某建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项以及《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2023 年 8 月,太仓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以及《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该建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万元。经执法人员后续跟踪督查,该建材公司已停止相关有奖销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