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在某劳务公司工作时受伤,经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因某劳务公司给胡某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未按照胡某的实际工资数额缴纳,导致胡某实际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依法应领取的数额存在差异。胡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裁决某劳务公司应向胡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及工伤赔偿款等137263.37元。但某劳务公司一直未支付,胡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卫滨法院第一时间对某劳务公司的财产、债务等状况进行详尽调查并查封冻结。该公司声称冻结款项为员工薪资款,为防止造成其他劳动争议纠纷,执行干警秉持着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前往现场调查,并向负责人释法说理,协助研判相关事宜。经研判,发现该公司有一笔债权即将到期,于是协助该公司和相关企业沟通,促使相关企业提前给付债务。本案在保障员工薪资正常发放的同时,一次性将申请人申请的13万余元赔偿金额执行到位,本案从立案到执行完毕仅用时20日。
卫滨法院依托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高度重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促进构建以信息共享、快速查控、及时处置等为主要内容的劳资纠纷协调联动机制,为劳动争议案件执行开辟“绿色通道”。本案运用上述机制将赔偿金高效全额执行到位,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