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单位昆明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纸业公司)于2005年11月1日成立,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黄某海、黄某芬、黄某龙为其股东。该公司自成立起即在长江流域金沙江支流螳螂川河道一侧埋设暗管接至公司生产车间的排污管道,用于排放生产废水。经鉴定,某纸业公司偷排废水期间,螳螂川河道内水质指标超基线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数额为10815021元。同时,其股东黄某海、黄某芬、黄某龙还存在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难以区分等情形。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就上述行为向某纸业公司及其股东黄某海、黄某芬、黄某龙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否认某纸业公司独立地位,由股东黄某海、等人对某纸业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纸业公司无视企业环境保护社会责任,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通过暗管向金沙江螳螂川河道直接排放生产污水,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黄某海、李某城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亦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海、黄某芬、黄某龙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以致公司责任财产流失,无法清偿其环境侵权之债务,严重损害环境侵权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应对公司环境侵权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判决:一、某纸业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2000000元;二、黄某海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0元;三、李某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0元;四、某纸业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0815021元,以上费用付至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账户用于生态环境修复;五、某纸业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鉴定检测费用129500元;六极悦娱乐、被告黄某海、黄某芬、黄某龙对被告某纸业公司负担的第四、五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鉴定检测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公司法人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制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却也是一柄双刃剑——在为创业者提供保护伞的同时,也有可能成为舞弊者的护身符。公司一旦因股东的违法行为负担高额债务,股东便有可能借此逃避相关法律责任,最终全身而退,导致法院的裁判结果陷入无法执行的境地。特别是在涉及公司的重大环境侵权案件中,最终受损的环境公共利益,只能由社会公众买单。本案中,某纸业公司长期向水体中非法排污,严重污染生态环境,触犯环境污染罪,依法应追究公司及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且该公司行为严重侵害环境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高额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然而,该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高度混同,并借此转移了公司的财产,致使该公司无法足额清偿其环境侵权债务。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刺破公司面纱”——适用《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直索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责任,判令股东对公司环境侵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确保受损的环境公共利益得到足额赔偿。本案有效规制了环境污染行为,极大震慑了潜在的环境污染者,并引导企业树立绿色发展宗旨,加强企业合规建设和内部治理,全面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同时,本案是人民法院践行习生态文明思想的典型案例,有力回应了“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为长江上游的生态安全贡献了的司法智慧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