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案例

山西省阳泉市纠治校园餐饮问题典型案例(第15期)

时间:2024-09-24 字号

  阳泉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校园餐饮进货查验、人员管理、监管执法不严格不到位及设施设备不完善等问题,全面深入排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深挖问题线索,查办了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件,现予以公布。

  2024年7月24日,阳泉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学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食堂落实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制度,保障师生健康安全,规范学校食堂操作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2.阳泉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阳泉市郊区某中学校使用未经清洗消毒或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

  2024年7月25日,阳泉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阳泉市郊区某中学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使用未经清洗消毒或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食堂落实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制度,保障师生健康安全,规范学校食堂操作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3.阳泉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阳泉市郊区某中学校食堂布局不合理,食堂库房墙皮脱落,消毒设施不完善

  2024年7月26日,阳泉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中学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食堂布局不合理,食堂库房墙皮脱落,消毒设施不完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应当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完善食品安全设施设备,具有重要意义。

  4.阳泉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中学校食堂“三防设施”不完善、食堂环境卫生不整洁、设施设备陈旧、无食品安全组织管理机构

  2024年7月26日,阳泉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中学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三防设施”不完善、食堂环境卫生不整洁、设施设备陈旧、无食品安全组织管理机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应当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完善食品安全设施设备,具有重要意义。

  5.阳泉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阳泉市郊区某小学食堂“三防设施”安装不规范,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不完善

  2024年7月29日,阳泉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小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三防设施”安装不规范,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不完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应当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完善食品安全设施设备,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