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旅游市场行政执法处罚典型案例的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西宁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梳理出5类具有典型性、示范性的案例,现予以公示。
案情概要:西宁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在检查中发现,青海方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青海路人甲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的违规经营行为,在下达限期改正后拒不整改,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西宁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对上述2家经营单位拒不整改的行为,分别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是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存入、增存、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对于保障游客权益、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质量保证金的存在对旅行社形成了一种约束,如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旅行社大规模违约等事件时,质量保证金可以作为应急资金,用于处理相关问题,维护旅游市场的稳定,促使旅行社更加规范经营,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提升旅业的经营水平和服务质量,使市场竞争更加公平,从而推动旅游市场的良性发展。
基本案情:西宁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在检查中发现,青海英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青海东锦梵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青海蓝之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青海金瑞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过程中,涉嫌存在违规经营行为。根据消费者举证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确认上述经营单位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的事项事实存在,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西宁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对上述4家经营单位分别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必须载明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签约地点和日期、旅程中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以及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标准等十四项具体内容。建议旅游者在报名参团出行前,除了要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外,还要认真仔细阅读合同的具体内容与条款,以保障遇有纠纷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三、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未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案
基本案情:西宁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在检查中发现,青海西特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过程中,涉嫌存在违规经营行为。根据消费者举证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确认该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未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事项事实存在,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西宁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对该经营单位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有效地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是文化旅政管理部门优化我市旅游市场营商环境的重点工作,也是保护我市旅游企业正常运转的重要手段,更是消费者选择高标准旅行套餐及优质旅游服务的重要依据。文化旅政管理部门将强化旅游市场监管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为大美青海这张旅游金色名片提质增色。
四、旅行社变更经营场所,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案
基本案情:西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西宁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发布的《关于旅行社未做信息变更备案的公告》,发现青海蜂蝶国际旅行社存在变更经营场所,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违规经营行为,在下达限期改正后拒不整改,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西宁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对该经营单位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旅行社变更经营场所,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行为,是规避文化旅政管理部门监管的手段,文化旅政管理部门要采取事中、事后的监管模式加强日常检查,发挥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对上述存在的违规经营行为严厉查处,露头就打。
基本案情:根据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市场处转办的《旅游投诉转办通知书》内容,西宁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及时开展对投诉转办内容的核查。经调查取证,证实导游杨某在执业过程中,向游客推荐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事实存在,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款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七项规定,西宁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对该导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导游在执业过程中,运用不合规的执业形式变相谋利,侵害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属违规经营行为。此类案件的办理是为了警示旅游从业者,不要肆意妄为、贪图私利,不要漠视和侵犯游客权益,应主动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依靠优质服务赢得游客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