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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公布十起案例!极悦娱乐代理

时间:2024-09-26 字号

  今年以来,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按照食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开展食品安全领域整治,着力解决群众关切的食品安全问题,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为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现公布一批食品领域案件查办典型案例:

  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专项工作中对某学校开展现场检查,在该学校后厨操作间发现过期食品,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以罚款85000元的行政处罚。

  那曲班戈县市场监管局开展节前食品安全检查时,执法人员在某商店货架上发现椒盐花生,小小鸡蛋仔等13个品种的过期食品,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那曲班戈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食品,并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日喀则南木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学校食堂专项检查时发现,南木林县某小学存在《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该学校给食物中添加的奶渣未向供应方索取检测报告书;未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该学校无证经营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及《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日喀则南木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以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山南市扎囊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县某局线索,告知某中学出现部分学生呕吐、腹泻等症状。山南市扎囊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启动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流程,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对学校和食堂供餐企业开展现场核查。当事人采购的炒面在常温下存放过久,且存放方式不规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山南扎囊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以罚款67000元的行政处罚。

  阿里地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肉制品检查时,发现某商店货架上摆放的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阿里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食品及食品原料,并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加勤乡政府组织食品协管员,开展市场检查时发现位于加勤乡政府所在地的索县某超市货架上摆放超过保质期食品。经那曲索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一步核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那曲索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并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那曲市场监管局开展牛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中,对某药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将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干猪肉分装到标有“西藏特产”字样、产地为西藏的食品包装袋中,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那曲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无标签预包装猪肉干,并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那曲比如县市场监管局针对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极悦娱乐代理,发现比如县某批发城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那曲比如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并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9.那曲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藏式自助火锅城未在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那曲市场监管局开展“春节、藏历新年”节前安全专项检查行动,在对某藏式自助火锅城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该店自助取餐未在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那曲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阿里噶尔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噶尔县某火锅店进行督导检查时,发现其库房冰柜内储存超过保质期限食品,当事人冰柜内储存超过保质期限食品未及时清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阿里噶尔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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