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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速递 赵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医疗机构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构成过错

时间:2024-10-05 字号

  赵某因“间断便血1月”至某医院就诊,于2021年5月6日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直肠占位性病变。入院后,经某医院结合肠镜、腹部CT等检查诊断为“直肠恶性肿瘤”。2021年5月14日在全麻下行“腹腔镜下直肠癌根治术(Miles术)”,术后予相关治疗。2021年7月9日原告出院,出院诊断为:直肠恶性肿瘤;多发性结肠息肉;血小板减少;肝囊肿。赵某起诉至法院,认为某医院术前、术中未告知手术实施方式,要求某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审理中,经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患者肛门切除、永久性结肠造口不良后果几乎完全是由患者自身疾病特点及治疗方式本身所致。医方原本采取Miles术式符合诊疗常规和规范……但医方术前未充分评估患者病情,拟行Dixon术式,给患者造成过高的保肛预期,且术前未对患者及家属针对手术方式选择及保肛与否的利弊等相关问题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术中决定更改手术方式后亦未再次告知家属,造成手术结果与患者期望落差过大,令患者及家属难于接受,未尽到告知义务。综上,某医院对赵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赵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医院对患者的疾病作出正确诊断,在手术方式的选择上不违反医疗常规,但是在术前谈话对患者手术方式的选择及可能改变的手术方式未进行重点告知,对于患者保肛及不保肛的利弊未与患者及家属仔细阐明,术中确定更改手术方式时,未再次及时与患者家属沟通告知,医院的行为对患者知情权构成侵犯,存在一定的欠缺,应就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因赵某未能举证证明某医院未尽到说明义务造成其严重精神损害,故未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知情权和选择权是患者在医疗诊治活动中的重要权利。患者知情权主要体现为患者有权知悉自身疾病、治疗方式、手术风险和利弊、预后结果。选择权在于患者有权选择何种治疗方案。对于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诊疗方案,医疗机构应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方明确同意。因侵害患者知情权引起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即使医疗机构对患者疾病作出正确诊断且在手术方式的选择上不违反医疗规范,其未尽告知义务亦得构成医疗过错,仍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原标题:《案例速递 赵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医疗机构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构成医疗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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