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工作部署,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市场监管局查处鄂托克旗某中学未按规定餐具未按要求进行清洗消毒行为案:
2024年7月8日,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市场监管局乌兰镇市场监管所依法对鄂托克旗某中学未按规定餐具未按要求进行清洗消毒行为案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8日,鄂托克旗市场监管局乌兰镇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到鄂托克旗某中学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使用的餐具未按要求进行清洗消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本案提醒学校食堂,除了要保证食品本身的质量安全,还要注意食品相关产品的卫生安全,全方位构建食品安全防线,切实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
(二)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康巴什区某小学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4年7月3日,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康巴什区某小学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3日,康巴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来到康巴什区某小学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小学食堂“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未按要求按时完成,未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本案的查处,进一步提高了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规范了学校的经营行为,消除了潜在的食品安全隐患,进一步保障了在校师生的身体健康。
(三)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额尔古纳市某小学食堂未按要求对场所设施进行清洁维护案:
2024年6月17日,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额尔古纳市某小学未按要求对场所设施进行清洁维护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7日,额尔古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额尔古纳市某小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未按要求对场所设施进行维护,食品处理区地砖有破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校验、原料采购至供餐全过程控制管理、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本案的处罚目的,是通过查处相关案例,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的经营行为,有效督促学校食堂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额尔古纳市某中学食堂未按要求对场所设施设备进行清洁维护案:
2024年6月17日,额尔古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额尔古纳市某中学未按要求对场所设施设备进行清洁维护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7日,额尔古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额尔古纳市某中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未对场所和设备设施按要求进行清洁维护,排烟罩油污未及时清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校验、原料采购至供餐全过程控制管理、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本案的处罚目的,是通过查处相关案例,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的经营行为,有效督促学校食堂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四)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包头市某中学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案:
2024年7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包头市某中学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4日,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包头市某中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食品安全员未根据风险管控清单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下个月重点工作安排不具体。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规定,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本案提醒学校食堂要强化自身主体责任意识,常态化开展食品安全问题排查整改,严守食品安全各环节规定,全方位保障食品安全。
(五)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包头市某中学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案:
2024年7月5日,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包头市某中学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5日,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包头市某中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进货未留取相关凭证(索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构成了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本案的查处进一步规范了学校食堂的经营行为,有效督促学校食堂进一步加强主体责任意识,把控好进货查验关键环节,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
2024年6月27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玉泉区某小学未按要求进行食品留样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7日,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某小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留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要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食品留样制度作为食品安全管理中重要的一环,是追溯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依据。本案的查办进一步督促了学校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规范食品留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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