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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债务承担主体及借名购房合同效力认定问题研讨会综述极悦娱乐代理

时间:2024-10-17 字号

  2024年10月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举行“民办学校债务承担主体及借名购房合同效力认定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

  浦东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朱丹出席会议并讲话。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庭副庭长成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庭副庭长壮春晖、民庭副庭长卢颖,浦东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俞巍,浦东新区教育局民办处处长忻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金可可教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朱晓喆教授,浦东新区建交委市场处罗寅丰参加研讨。会议由浦东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毛海波主持。浦东法院民庭法官介绍了研讨案例,与会人员围绕民办学校债务承担主体及借名购房合同效力认定相关法律问题展开深入研讨。

  与会嘉宾围绕非营利法人性质的民办学校可否类推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民办学校举办者承担责任的路径选择等内容展开讨论。有部分观点认为极悦娱乐代理,非营利法人性质的民办学校本身可进行经营活动,与营利法人的区别在于民办学校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益不能进行分配,不可笼统认定民办学校能否类推适用《公司法》中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需视具体案件情况而定。如果是办学过程中产生的与营利法人无差别的一般债务,则允许类推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第二种观点认为,非营利法人性质的民办学校天然具有非营利性和公益性,其适用的法律规范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条例,民办学校若因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应依程序终止办学,或依其他行政手段予以规制,不宜类推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由举办者等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民法典》规定了营利法人的股东、董监高等主体的民事责任,但未涉及非营利法人,是立法者的有意为之,并非法律漏洞,不存在非营利法人类推适用《公司法》的基础。在具体案件中,如果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等主体利用法人独立人格侵害他人利益,可以从侵权角度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

  该议题中,与会嘉宾围绕民法中公共秩序的边界、违反公共秩序的认定标准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展开讨论。有观点认为,积分摇号政策目的在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发展秩序,如果通过借名方式突破政策,会架空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宏观管理,也会造成不良的社会效果,突破积分摇号政策的借名购房合同违反公共秩序,应认定为无效。另有观点则认为,积分摇号政策是阶段性、临时性的措施,不属于公共秩序的范围。借名购房合同性质上属无名合同或委托合同,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不能以违反公共秩序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朱丹院长在总结讲话中指出,本次研讨会一是选取典型案例,针对实务问题,为审判工作提供有益帮助;二是加强沟通交流,夯实法律基础,对民事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深化研究;三是注重示范效应,推动适法统一,对关系民生的问题重点关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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