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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女子酒店取外卖摔倒向酒店索赔价值5万元手镯被拒惹官司

时间:2024-08-30 字号

  浙江义乌,女子入住一家酒店,凌晨点了一份外卖,可她在下楼取外卖时,却不慎摔倒,摔碎了手腕上价值50000元的翡翠手镯。事发后,女子认为自己摔倒,是因为酒店的地板太滑,要求酒店赔偿。遭拒后,女子以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对方告上法庭。

  孙女士驾车外出游玩,傍晚在一家酒店登记入住,或许是环境陌生的缘故,她躺在床上许久都无法入睡,于是便打开电视机,看着精彩的综艺节目。

  凌晨一点多,孙女士渐渐有了睡意,可肚子却似乎有点饿,于是就点了一份外卖,准备吃饱喝足再睡。

  40分钟后,外卖员送餐到酒店门口,由于保安的阻拦无法进入,让孙女士自行到楼下取餐。

  无奈之下,孙女士只好披上外套、穿上拖鞋,急匆匆的赶下楼,哪知经过酒店一楼的大堂时,突然摔了一跤,整个人瞬间倒在地上。

  幸运的是,孙女士的身体没有摔伤,可其右手腕上的手镯,却摔了个稀烂,这让她非常难过,因为这手镯是男友送给她的信物。

  一名女服务员就在不远处,可对方却没有过来搀扶孙女士起身,这让孙女士感到十分憋屈。

  外卖没吃上,倒摔了一跤,还把手镯给摔碎了,孙女士越想越气,随后找到酒店讨要说法。

  酒店对孙女士的遭遇表示同情,如果需要就医,会全力提供帮助,没想到,孙女士却回应称:我是在酒店大堂摔倒的,现在手镯摔碎了,你们必须赔偿!

  酒店明确拒绝,据监控显示,孙女士走得匆忙,摔倒系个人原因造成,这与酒店有什么关系呢?

  孙女士却认为,是因为酒店的地板太滑,才导致意外的发生,摔碎的是一只翡翠手镯,价值50000元,总不能让她吃了这个哑巴亏吧?起码要有人承担责任。

  酒店觉得孙女士这是在无理取闹,商讨一阵后,便拒绝沟通,一怒之下,孙女士将酒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手镯的损失。

  从客观角度看,孙女士是自己摔倒,怨不得别人,可酒店的地板太滑,也确实容易使人摔倒。

  1.酒店有为顾客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包括摔倒后第一时间的救助,但酒店没有落到实处。

  2.事发时,她是穿着酒店提供的拖鞋下楼的,拖鞋的质量不好,是导致其脚底打滑摔倒的原因之一。

  3.酒店地板太滑,周围却没有竖立安全警示标语,其摔倒后,服务员更是视若无睹,也没有上前实施救助。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孙女士认为,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自身摔倒后造成的财物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就必须担责!

  1.酒店使用的地板,是优质材料制作而成,表面虽然光滑,却不容易使人滑倒,有装修时的物料清单可以证明。

  2.事发时,孙女士因急于下楼取外卖,穿着酒店提供的拖鞋便下了楼,还走得非常匆忙,拖鞋是酒店提供给顾客在房间内的一次性用品,不能在户外使用,孙女士没有安全意识,才是摔倒的主要原因。

  3.孙女士摔倒的时间发生在凌晨1点多,这个时段的顾客都在休息,酒店大堂只留守一名服务员,据监控显示,孙女士摔倒时服务员并没有看见,所以未在第一时间施救。

  4.地板没有水迹,所以无需摆放警示牌,事发后,酒店对孙女士给予慰问,并愿意送其到医院救治。

  综上,酒店与孙女士的摔倒不存在因果关系,且已经尽到了安全救助义务,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一方面孙女士说摔碎的手镯价值50000元,却拿不出购买票据进行证明,因此有待第三方专业机构的鉴定,才能作出判断。

  另一方面,孙女士说酒店地板太滑,可经调查发现,地板不存在质量问题,酒店的其他客人,也从未出现过滑倒摔跤的事情。

  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没有限制的,必须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否则会加重商家的负担,造成不公。

  从酒店提供的证据来看,其在本案中切实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毕竟商家不可能随时随地为顾客提供贴身服务。

  而孙女士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穿拖鞋奔跑的行为,做出准备的风险预判,并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