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案例

酒店突燃大火!店主的谜之操作把自己送进拘留所

时间:2024-08-30 字号

  6月28日10时52分,北京市大兴区一酒店发生火情,辖区消防力量到场进行处置。经排查,现场是酒店一房间柜子内起火,房间被大火侵袭,现场一片狼藉,所幸无人员伤亡。

  消防员经现场调查得知,一旅客使用简易衣物烘干机烘烤衣物,在离开房间后未断电,衣服在长时间烘烤下起火,这才酿成火灾。

  消防员调取视频监控发现,这起火灾之所以造成财产损失,主要原因是报警不及时,错过了最佳灭火时机。从监控中消防员发现,酒店店主在9分钟内,竟犯下的这些错误。

  酒店房间内起火,房间感烟探测器报警,消防控制室接到主机报警后,店主王某进行消音复位处理。

  保洁员上楼查看,发现火情并按下报警器按钮,通知中控室起火,店主王某再次进行消音复位处理。

  有旅客发现火情,拨打了119报警电话。至此,火情处理时间延误了整整9分钟。

  接到报警后,消防人员与店长王某取得了联系,而王某竟然隐瞒起火事实,称酒店没有起火,只是客人在房间里抽烟,自己正在处理。

  经事后走访,消防员得知,发生火灾之后,无人将消防控制室主机转入自动状态,也未启动任何消防设施,导致消防设施未发挥应有的作用,火灾没有第一时间得到扑救,造成了火势的蔓延。

  店主王某未及时报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但因其主动投案,酌情减轻对其处罚,最终,执法部门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不得谎报火警。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