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应急管理局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为切实加强警示教育,文成县应急管理局定期对典型案件进行公布,以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现将该县查处的一批工贸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3年12月8日,文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配电房灭火器最近一次检查时间为2023年6月20日,但该公司综合安全检查表记录了公司安全管理员在今年7月至10月对厂房消防器材消防设施进行了检查。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12月19日,文成县应急管理局拟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8日,文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某精密钢管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3年应急演练计划表计划在2023年4月和10月各开展一次演练,但实际上未开展10月份的起重伤害应急演练。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定期组织演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2023年12月26日,文成县应急管理局拟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30日,文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厂区检查时发现:车间内应急疏散通道划线不明显。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不符合疏散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2023年12月26日,文成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7日,文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某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与承租单位某铸业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6月6日,文成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整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7日,文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文成县樟台公路管理站西100米一花线路旁的某厢式货车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其内存有73瓶危险化学品,由于此处为废弃货车,不具有储存条件,执法人员依法对此批危险化学品予以查封扣押,并转运至专用仓库。经查,这些危险化学品是辖区某气体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的规定,2023年5月11日,文成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整的行政处罚,并对73瓶危险化学品予以解除查封扣押。
这些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所涉及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其实都是日常检查中常遇到的问题。很多经营者不惜以安全为代价,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殊不知,突破安全这条底线,付出的代价恐怕不止经济效益这么简单。
处罚的目的是让企业更安全地生产。政府不是“保姆”,如果企业主把日常安全管理寄托于政府的检查、专家的指导,而自己却不管不问,甚至把别人的事故当“故事”,结果只能迎来更严厉的处罚。
说到底,企业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只有企业本身重视安全,遵守规章坚守红线,才能让安全为经济效益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