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案例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一)

时间:2024-08-30 字号

  为深入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持续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在推动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指导排查安全风险隐患中的警示教育作用,强力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有效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现对今年以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进行分期曝光。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全力筑牢生产安全防线。

  2023年3月17日,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济源市剑锋物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的隐患排查实施频次、排查记录情况与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不符;公司安全例会及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记录不完整。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罚款2万元。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023年5月17日,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济源市华菱电梯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电梯使用单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未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该公司违反了《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之规定,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处罚款0.2万元。

  第二十三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七)发现使用的电梯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以及使用存在事故隐患、报停、报废电梯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023年4月20日,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河南省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用16部电梯未见到定期检验报告、使用登记证,涉嫌超期未检;未见到特种设备台账、安全管理制度、电梯维保合同;日常检查记录不规范;使用登记证上登记单位与实际使用单位不符;未见到教育培训记录;未按照济管市监【2023】23号文件要求开展自查自纠。

  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处罚款4.3万元。

  第三十五条 被检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2023年2月8日,济源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对安阳市昌泰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尚品明珠住宅小区地下车库及服务用房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

  该公司违反《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济源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处罚款9900元,对该公司两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罚款544.5元。

  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2023年2月8日,济源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对河南正浩置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尚品明珠住宅小区地下车库及服务用房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

  该公司违反《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济源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处罚款96089.59元,对该公司两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罚款5284.93元。

  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2023年7月11日、7月21日,济源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对瓶装液化气用户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部分用户在不具备安全条件下储存液化气。

  该用户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济源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对该用户分别处罚款200元、1000元,对相关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3月29日,济源示范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河南省济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二矿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矿井在原主立井附近新建一主立井为技改建设项目,该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尚未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查批复。

  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济源示范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处罚款25万元,对该公司责任人周某处罚款2.5万元。

  第三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2023年5月31日,济源示范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河南国泰型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中频炉二楼变压器、东配电室开关柜)。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济源示范区应急管理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处罚款1.4万元。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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