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含托幼机构)、医院、养老院、机关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经营管理,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全面提升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水平,今年以来,株洲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紧盯突出问题,严格监管执法,查办了一批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3年2月21日,天元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某幼儿园进行专项检查时,在食堂操作间发现已拆封使用的孜然粉“家佳多”1包(生产日期:20210705,保质期:18个月)、未开封使用的蒸肉米粉“优香岛”2包(生产日期:20210111,保质期:18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且上述两种食品原料未依法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保留相关凭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以及《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天元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0000元。
2023年3月9日,芦淞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辖区内某养老机构采购的“小青椒”食品原料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且未履行法定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芦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0元,并处以罚款8000元。
2023年9月19日,醴陵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幼儿园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食堂厨房内发现2包已拆封使用的挂面(生产日期:20220804,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47天,同时在当事人食品储存室内发现存放有6包与上述相同生产批次的挂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醴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8包挂面,罚款10000元。
2023年9月27日,荷塘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养老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求,未结合实际制定风险管控清单,未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未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60号令《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荷塘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