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涉企纠纷实质化解,银海区法院发布5起涉民营企业典型案例,旨在为企业经营提供法律指引,同时引导企业管理者和企业职工依,营造关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社会氛围,将纠纷解决的“最后一公里”变为服务企业的“最美零距离”。
自被告某食品公司成立初期开始,就一直向原告某蛋品公司订购海鸭蛋产品。因被告拖欠较多货款,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告知被告尚欠一百万元左右,催促被告还款,但其未能清偿货款。2022年11月25日,原告再次发送《对账单》与被告核对尚欠货款。截止至2022年11月25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99404.99元。原告认为,被告既已收取货物,理应付清相应货款。因被告某食品公司由张某、康某夫妻二人共同经营,遂某蛋品公司将某食品公司及连带责任人张某、康某诉至法院。
主办法官在审理该案中,认真分析案情,以结清欠款缓解企业经营压力为切入点,主张通过当庭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实现双方企业共赢。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某食品公司当庭给付货款140000元,各方当事人不得再就本案主张权利。至此,该起买卖合同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本案为涉企买卖合同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均为企业。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既要保证企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兼顾高效及时,满足商事活动的司法需求,当好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护航员”,把企业的所需所盼变成助企工作的“风向标”。该案经历了一审、二审、指令再审阶段,为了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保护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主办法官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理念,积极调解企业矛盾纠纷,最终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既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又化解了企业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王某某(已故)未经某知名奶茶商标的注册商标所有人武汉某科技公司授权,在其经营的“王某某奶茶店”内,私自使用假冒某知名奶茶注册商标的招牌、店内设施、菜单、杯子、塑料袋等,对外销售假冒某知名奶茶商标的奶茶。至案发时,李某某等人假冒商标销售额达117702.90元。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2年12月7日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某辩称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涉案店铺租金是其妻子出资,其妻子负责签合同、办理营业执照和小餐饮许可证。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妻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因其妻子已怀孕,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承认所有事情均是其一人所为。其在公安机关供述不属实。现其妻子已去世,其独自抚养三个未成年的孩子。
本案中,李某某经营的北海市银海区王某某奶茶店在未经某知名奶茶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的门头、工作服、饮品杯、吧台、墙纸、产品宣传图等,均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益禾堂”相同的商标,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考虑其妻子已死亡,其有三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的家庭实际情况,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非监禁刑。
商标具有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承载着商标权利人的心血及商誉。近年来,伴随着奶茶经济的蓬勃发展,奶茶品牌也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其中不乏有不法分子,通过“傍名牌”、“搭便车”、“蹭流量”等刻意模仿、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方式谋求非法利益,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商标权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也不利于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本案中,法院一方面秉持着“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理念,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打击力度,提高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成本,切实维护企业商标品牌形象,保护企业商标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体现“宽严相济”的司法精神,综合被告人李某某特殊的家庭情况,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非监禁刑,该做法有利于保护其子女健康成长,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2019年6月,广西某贸易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签订了《水泥买卖合同》,约定广西某贸易公司向某工程公司供应水泥,合同暂定总价为5229501.67元。后某工程公司在广西某贸易公司的再三催促下仍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货款,广西某贸易公司只好将中某工程公司诉至银海区法院,经开庭审理后,银海区法院于2022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某工程公司向广西某贸易公司支付货款892221.03元及逾期违约金。因某工程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遂广西某贸易公司向银海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立案执行后,法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某工程公司进行财产调查,同时,执行法官在了解该案案情后第一时间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被执行企业未能如期支付货款的原因以及被执行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执行法官在对双方的矛盾进行调解以及走访后,发现被执行人企业因一时困难,难以支付全部水泥货款,但现在经营状况尚佳,可以分期履行。执行法官遂将案情向申请执行人广西某贸易公司释明,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未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查封冻结措施,保障了被执行人企业正常的经营以及工人工资的正常发放。通过多次调解,以及被执行企业主动协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企业亦按照和解协议如期履行分期的付款义务。法院在收到和解协议后于2023年5月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
法院在该案件中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引领、推动作用,对有履行能力且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避免简单采取强制措施,分析判断被执行企业的履行能力及不履行债务的原因,为其提供主动履行的机会,将强制执行对企业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为保障企业发展利益,巧用执行和解为企业争取履行时间,未对被执行人名下用于正常经营的银行账户及其他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保障了公司的正常运营以及生产建设,实现依法执行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相统一;在坚持依法规范执行、全力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长怀司法温情,助力企业纾困解难,在执行中做中落实“六稳”“六保”政策,对优化地区营商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原告北海市某船舶公司于2000年经生效民事裁定,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某市政府于2017年9月发布《收回国有土地公告》,案涉房屋项下土地在收回范围内。2018年9月,第三人广西某投资公司通过竞拍取得案涉土地,并与被告某区征收中心约定相关补偿工作。经评估,案涉房屋拆迁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价值为98.95万元,各方予以认可。北海市某船舶公司将案涉房屋交付拆除,因补偿款未支付,于2023年2月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支付该补偿款。
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广西某投资公司分两期向北海市某船舶公司支付案涉房屋拆迁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98.95万元,于2023年7月31日前支付50万元、于2023年8月31日前支付剩余补偿款。结案时,该调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到位,船舶公司已全额领取协议约定补偿款,投资公司开发利用土地的障碍也进一步排除,实现多方共赢。
本案为涉企征收补偿案,被征收人、土地竞得人均为企业,且发生在后疫情时期,各方均面临经济下行压力。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型案件时,既要确保政府征地项目的顺利推进,又要坚持全面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对待,平等保护企业合法财产权益,保稳定促发展。本案中,审理法院贯彻“双赢多赢共赢”行政审判理念,依法、精准调解,促进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依据征收中心委托评估结论确定案涉补偿款,依法保障被征收人企业得到及时、公平、合理补偿;二是依法以调解书结案,解除行政机关被追责的后顾之忧;三是通过调解推动土地竞得人企业自愿代付补偿款,缓解地方财政困境,同时约定分期支付,缓解土地竞得人企业的资金压力。通过法院努力,本案以调促和,实现案结事了、政企和睦,依法为企业保驾护航、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本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也为同类争议处理提供经验参考。
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池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期间,以每箱600元至1000元的价格多次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某知名品牌红酒,再分别通过物流公司以邮寄的方式以每箱2699至3199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并收取相应的货款。至案发时,陈某某销售假冒某知名品牌红酒800多箱,销售金额达250多万元;朱某某销售假冒某知名品牌红酒700多箱,销售金额达200多万元;池某某销售假冒某知名品牌红酒240多箱,销售金额达68万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2年3月14日提起公诉。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广州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不具备鉴定资质,对涉案红酒出具的鉴定结论不具有证据效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知名品牌红酒商标注册持有人某外商,授权某贸易公司全权代理其在中国境内针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采取相关合法行动,广州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在某贸易公司授权下对上述注册商标及商标标识的真伪作出的鉴定结论在性质上属于被害人陈述。结合三个被告人均明知涉案红酒来源不合法的供述,上述以鉴定结论形式出具的被害人陈述内容客观、真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池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不仅侵害商标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而且破坏了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危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中,法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精神,加大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戒、威慑、预防功能,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厉打击侵害知识产权犯罪,并运用财产刑加大对“售假”犯罪分子的惩处力度,维护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及知名品牌的声誉,努力为营造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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